重庆企业过户涉及哪些税费?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?
卖方:
一、增值税
1. 房产证登记时间不满年,按成交价/(1+5%)*5%缴税;
满年(含)的,免税。
自建自用,免税。
涉及家庭财产分割无偿转让,包含离婚财产分割、赠与直系亲属、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、继承,免税。(财税16年6号)
二、附加税
1. 免征增值税的,同时免征附加税。
城建税(7%、5%、1%)、教育费附加%、地方教育费附加%,均按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为计税依据。
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附加税(包括自然人个人)。(财税[19]1号)
三、个税
1. 房产证登记时间满5年(含)以上的家庭唯一住宅,免征。
(财税字[1999]78号)
符合条件(赠与直系亲属、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、继承)的无偿赠与,免征。
(财税[9]78号)
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,不征。(国税发[9]11号)
4. 其他情形,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按(收入-财产原值-合理税费)*%征收。
注:纳税人未提供完整、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,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,可在住宅转让收入1%-%的幅度内核定征收(国税发[6]18号),重庆个人住宅转让按1%核定征收。
四、印花税
1. 销售,免征。
(财税[8]17号)
继承、赠与、交换、分割不免,按所载金额的5‰减半征收。(税总公告年第1号)
五、土地增值税
1. 个人转让住宅免征。
(财税[8]17号)
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,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,可免征。
(财税字[1995]48号)
买方:
一、契税
1. 购买家庭唯一住宅,9平米及以下的税率为1%;9平米(含)以上的税率为1.5%。
(财税[16]号)
购买第二套住宅,9平米及以下的税率为1%;9平米(含)以上的税率为;
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的税率为%。(财税[16]号)
法定继承人继承,不征。(国税函[4]16号)
4.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、赠与,应纳税额为不动产的价格(核定)*适用税率。
(国税函[4]16号)
5. 房屋交换,价格相等免征,价格不等,差额征收。(财法字[1997]5号)
6. 离婚后原房屋权属的共有人,不征。
7. 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,免征。(财税[14]4号)
二、印花税
1. 购买,免征。
(财税[8]17号)
继承、赠与、交换、分割,按所载金额的5‰减半征收。(税总公告年第1号)
三、个税
1. 符合条件的(赠与直系亲属、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、继承)无偿赠与,免征。
(财税[9]78号)
其他受赠,偶然所得,应纳税额=(赠与合同上房屋价值-相关税费)*%。
合同标明价值明显偏低或未标明价值的,核定征收。(税总公告19年第74号)